天天学术AI:网约顺风车平台责任研究

摘 要

关于网约顺风车的法律规定,现行主要法律规范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主,对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六条统一规定为承担承运人责任;同时对多种模式下的顺风车业务以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顺风车出行是共享经济与“互联网+”的结合,让大众的出行方式多了一种新渠道,但同时也发生不少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对顺风车的法律性质产生争议,甚至出现一些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顺风车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有偿搭乘行为,将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好意施惠,属于《暂行办法》的调整范围。2018年发生的乐清女孩搭乘滴滴顺风车惨遭杀害案令人震惊,平台的安全管理、运行过程与法律性质更是引起热议。作为共享经济背景下第三方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由于其运行模式多样,不同类型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就网约顺风车而言,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什么,以及如何分析相关的顺风车司机、乘客三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并对顺风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一步步推导出居间人的定位,以及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时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同时分析了平台担责在侵权责任上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两点完善建议,希冀在适用顺风车相关案例时能够准确定性其法律关系、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为学界正确认识网约顺风车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和责任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约顺风车;法律关系;居间合同;民事责任

Abstract

With regard to the legal provisions on online car hailing, the current main legal norms are mainly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online car Hailing service, of which Article 16 is uniformly responsible for the platform, and Article 38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city Implementation. The combination of shared economy and Internet plus, the way of the public also chooses more about the mode of net contract.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some disputes about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ride, resulting in the phenomenon of different cases of the same case. The paid riding behavior during the operation of the downwind vehicle,  produces the corresponding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and belongs to the adjustment scope of the interim measures. The tragic killing of Yueqing girl on Didi’s ride in 2018 is shocking, and the safety management, operation process and legal nature of the platform are even hotly debated. As a third-party network transaction service platfor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sharing economy, due to its various operation modes, different types of legal nature are controversial. As for the network contract windmill, what is the legal basis of making it bear the civil liability, and how to analyze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hree main bodies of the driver and the passenger of the windmill, and further deduce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windmill platform can be summarized as a broker, as well as the legal liability in case of an accident in the operation process, and analyze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academic circles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legal relationship, legal status and liability of the windmill, we hope to be able to accurately determine its legal relationship, legal status and liability when applying the relevant cases of the windmill.

Key words:Network carpooling;Legal relations; Intermediary contract; civil liability.

前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共享经济的推广,大众的出行方式有了多样化的选择,不仅有我们平日里的所常见的出租车、专车、公交车等,网约车也越紧跟时代潮流。人们通过利用移动设备端随时随地享受出行的便利,其中涵盖了专车、快车、顺风车等多元线上约车服务。根据滴滴平台的官网统计数据,在2018一年内,总共累计达到15.3亿个订单服务,满足了中国近7亿多乘客出行需求,完成55亿美元融资,平台估价突破百亿美元。网约车平台是典型“互联网+”与共享经济模式的紧密结合,平台不直接拥有资产,主要致力于双边用户的配对工作,正当网约车在研究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时,2018年发生一起乐清女孩搭乘网约顺风车,被司机抢劫又遭司机钟某强奸后及遭杀害的一起恶性刑事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与讨论。然而距离此案发生还不到110天前,在顺风车上发生的郑州空姐李明珠被司机杀害案中也骇人听闻。这两起严重的暴力性质的刑事案件将滴滴平台的安全与管理漏洞暴露出来,并对这个行业产生质疑,还是否值得公众选择和能否保护乘客安全成为大家的思考。滴滴一时成为千夫所指,特别是在安全管理的机制是否完善存在普遍的质疑。自案件发生后,多地监管部门对滴滴约谈、进行全面大检查,整改行业中存在的漏洞,同时联合多部门发布通知,加强对顺风车模式下的安全管理机制进行整改落实,对网约车司机全部审核及开展安全检查,顺风车业务停业全面整顿,无限期停止“顺风车”服务。网约车安全事件骤发让平台、乘客、监管部门、公众们都开始心生畏惧,陷入更为冷静的思考。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侵害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毫无疑问,但网约车平台在此类型的案例中是否应当担责呢?值得我们探讨,在顺风车模式下平台承担的民事责任上下功夫,最终希望网约顺风车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健康顺利地“行驶”。

一、案情及争议焦点

(一) 案件概述

2018年8月24日,浙江乐清一名女乘客赵某(殁年19岁)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发起出行需求后,驾驶川A31J0Z的轿车车主钟元接单,在行驶途中遭司机钟元抢劫、强奸后杀害。根据司法机关公布的案发经过显示,当司机钟某接到被害人到浙江省永嘉县的顺风车订单后,借故联系乘客诱骗取消订单以达到非法目的,该行为未得逞后,又在同日下午13时28分接上被害人后准备实施犯罪行为。当车开到乐清市淡溪镇上江岙村偏僻路段时,用准备的尖刀威胁赵某,同时将被害人用胶带捆住,转走手机支付宝里9000元,并继续驾车,在行驶至淡溪镇石角龙村路段时,又在车内后排强行奸淫被害人。因担心犯罪行为被发现,钟某用尖刀这一作案工具向被害人颈部位置多次捅刺,导致被害人右侧颈外动脉断裂大出血死亡并抛尸后逃离案发现场。案发后乐清市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到本案中,后依法对钟元提起公诉。于 2019年1月4日,温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同年2月1日对被告人作出: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决定判处钟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并处罚金25000元的判决结果。经过法定程序,钟元于2019年8月30日下午执行死刑。

(二)案件涉及的主要争议焦点

1.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暂行办法》中第十六条主要是限定了滴滴平台与乘客在快车、专车模式下成立的是客运合同关系,未明确将顺风车业务纳入其中;同时第三十八条是关于私人小客车包括拼车、顺风车业务的合乘,灵活按照相应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来落实。由于各地发展的差异,这也给顺风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定位带来了难题,到底平台的法律地位是可归于十六条规定的承运人还是其他法律地位,是本案中值得深入关注的焦点之一。

2.平台承担责任范围不清晰

通过分析乐清女孩遇害案整个案发过程,其中案发后滴滴平台内部成立的安全专项组全力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滴滴表示诚恳地向被害人的家属以及公众道歉,对家属的善后工作力争完善,同时发布关于平台以后发生的所有刑事案件都将以三倍相关法律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予以补偿,以表示平台的歉意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的决心。这种笼统式的赔偿尽管表达了平台对担责上不推脱,但明显可以看出在承担责任范围上如果不分案件情况、性质、司机的个人行为乃至其他外力等因素,滴滴都将承担三倍补偿,这一点上显然是不清晰的,也是需要我们深入讨论究竟平台应该承担什么类型、范围的责任以及与之相应的责任大小。

二、网约顺风车平台的法律地位辨析

(一)平台运营模式简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对顺风车的基本概念有明确的定义,即先由车主事先发布出行线路后,与该路线相同或顺道的乘客选择搭乘由车主提供的出行服务,这样共同分摊汽车燃油费、过路费等出行成本的共享出行模式。同时在前面所提到的交通运输部等多部门发布的《暂行办法》对私人合乘小汽车的规定,通过具体法律规范将网约顺风车纳入法律规范下。通过大数据分析,自2015年启动滴滴顺风车业务至今以来,多达十亿多次的乘客通过平台下单,报告中显示顺风车业务可每年带来超过3000万的订单量,平均每年8亿多元的净收入。

滴滴顺风车是一款由北京注册的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打车业务,是公司根据交通现状和研发之初市场定位为具有社交功能,推出的第四款产品,现实生活中我们身边的大多数都可能使用过顺风车出行的方式。首先是通过服务平台上线的微信小程序、支付宝、滴滴出行APP等客户端发布自己的线路需求后,有相同线路的车主与乘客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乘的协议后,提供的约车服务。平台的运营模式主要是以提供信息为主,首先是将乘客在服务界面的客户端中发出的出行需求后,整合信息资源,根据乘客的出行线路通过数据分析迅速匹配到有相同或类似出行线路的车主,将乘客的需求通过平台转达给车主,车主经过合意后接单。后在车主送达乘客到约定目的地之后,由乘客支付出行费用到平台上,平台扣除相应服务费后将剩余费用支付给车主的运行模式,平台同时也对顺风车车主每日每车选择合乘的次数限制做了规定。后因“8•24乐清女孩乘车遇害案”而下线。

(二)平台与乘客之间是居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第十七章第二节关于客运合同有详细的法律规定,乘客与承运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那么对于乘客搭乘网约顺风车这样新的出行方式是否可以归为运输合同之中,还要进行深入分析后才能下结论。客运合同的合同目的是乘客与承运人通过客运合同所约定,将乘客和相应行李物品等安全送达,同时乘客支付约定的相关费用。[[7]]同顺风车模式而言,尽管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交通工具费用要低,但分析实质都是达到与客运合同相同的目的,同时也需要发起搭乘顺风车需求的乘客支付相关费用。综合来看,与客运合同的目的也是相同的,符合合同目的。那么乘客搭乘的顺风车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合意,同时也支付相关费用,具有法律效力。但值得说明的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乘客搭乘的顺风车是经过正规渠道和手续注册成为顺风车车主,这样才能形成顺风车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合同中的主体到底是平台为承运人还是网约车司机是承运人,学者们也有不同的看法。[5]但经过逻辑推理后,不可否认的是都建立在将顺风车纳入运营行为,同其他专车、快车模式一样进行规范和管理,进行营运的活动。

结合平台运营模式和顺风车业务的定义,这种便捷的出行方式离不开互联网技术平台的搭建,通过数据分析整合乘客和车主的双方信息,将具有相同路线并在自愿达成合意后,提供的不同于传统巡游式的出租车模式的运营活动。那么平台到底是以什么样的身份介入到运营方式中去的呢?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提炼出平台主要是接收客户端中乘客寻求的出行需求,将其转达给车主,实际将乘客送到目的地的不是平台,而是承运人;其次平台收到乘客支付的费用后,也不是全部归入到平台的盈利中,平台而是从中抽取信息服务费作为平台运营收入所得。那么就平台和乘客二者之间的关系上看,平台提供了乘客与车主之间的供求信息进行互通互联,这样分析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众多类似房屋中介类似,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居间合同关系,即平台作为向乘客、车主间提供订立报告的机会或者帮助双方达成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主体,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作为报酬的合同关系。

值得强调的是,《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快车、专车模式下才滴滴与乘客之间成立的是客运合同,“顺风车”不在范围内;同时第三十八条表明的顺风车的以城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的内容为准。故从上面的分析中可得出,选择搭乘顺风车的乘客与平台双方不可归于客运合同关系,两者之间定性为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三)平台与司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

从顺风车的运营模式可以看出,司机在驾驶义务履行完毕后虽然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但该报酬并非是网约车平台按时固定向顺风车司机发放的,而且平台对顺风车司机的接单时间、接单对象没有强制性限制,对顺风车司机也不会进行强制性管理;此外很多顺风车司机也不是将开展顺风车服务所获取的报酬作为主要收入来源,顺风车司机往往也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可以排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顺风车司机可以自主选择合乘对象、合乘时间等,可以视为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来完成事务,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佣人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严格按照雇主的要求来完成雇佣合同中所规定的任务,并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所以二者之间也不是雇佣合同关系。

再次,《暂行办法》中规定网约车平台的角色是承运人,对顺风车灵活安排,若直接将二者的关系定位为居间合同关系,那么网约车平台只是提供了网络信息服务,无需承担承运人责任,便与《暂行办法》中的理念相悖。综上,平台与司机之间定位为委托合同更为恰当。

(四)顺风车平台的法律地位是居间人

目前学术界中对顺风车模式下,平台的法律性质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但值得肯定的是通过《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模式用法律规范给予了合法的法律地位,但并未明确其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如前所述,网约顺风车模式下车主与平台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这意味着平台的责任大为降低。目前滴滴顺风车被无限期下线就是因为平台的法律定位不清晰,以及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在顺风车模式下,平台与乘客形成居间法律关系。因此,在乐清女孩遇害案中可以将平台以居间人的身份进行责任承担的讨论。

从滴滴出行公布的《顺风车服务协议》中提到的一点,强调了平台只是提供广大用户的需求信息及时交换到车主之间,不提供具体的驾驶、运输等服务,为双方之间达成合乘服务为目的。如果乘客的搭乘顺风车的需求被有关车主接单后,两者即在平台上生成顺风车的具体订单。所以,在如何定义平台的法律地位上,通过协议结合运营过程,起到的主要作用是提供乘客与车主的交互服务工作,提供信息服务,是以居间人的身份在运行,不是实际的承运人。对顺风车司机的信息审核和对订单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也是作为居间人所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这一点在乐清女孩遇害案中滴滴平台未能履行相应义务可互相对应,其应当承担居间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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