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学术AI: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摘要

我国的行政职权具有可交换性、有价性、强制性、扩张性等特点,虽说是特点,但这些特点这也是导致经常出现行政职权被滥用的最主要原因。并且由于我国法律对这一问题的监督和制约并不到位,行政权力执行人无节制操纵行政职权的行为比较常见。[[i]]因此我国应当从各方面各个角度加强对行政职权的监督和制约,将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推动制度发展和全面革新,预防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职权。本文通过对行政职权滥用的概念、主要表现形式、现状进行详细阐述,仔细分析其行政职权滥用所造成的危害,对其所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进行挖掘,对行政职权滥用的监督和制约问题展开讨论,并针对情况提出相应防范措施,采取合适的方法和手段以防止行政职权被滥用。

关键词:行政职权 ;腐败;公民权益 

引言

我国《行政诉讼法》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能撤销的几大原因中,增加了滥用职权这一情形,并引发法学界的热烈探讨。[[i]]但是,其对于滥用职权的概念及其司法审查的具体标准等内容并未在我国法律及其解释中明确指出,这也导致在行政职权在监督和制约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很容易出现行政职权滥用的情况,由此不仅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有损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还使法律的权威地位遭到威胁,更严重阻碍了法制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一、行政职权滥用的概念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对滥用的定义一般都是不加选择,没有节制,胡乱、过多地使用。我国的滥用职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违反职权规定,擅用权力参与某些事项的决定、处理,故意作出的严重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结果导致国家公共财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自由裁量行为。在许多国家包括我国,若当事人发现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职权,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进行救济。根据我国《行政诉诉讼法》滥用职权已被确立为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之一,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予以调整或撤销。

二、行政职权滥用的现状及主要表现形式

(一)挥霍浪费,奢侈享受

行政职权滥用问题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公款浪费就是最典型一种,具体表现为官员之间送礼成风,吃喝成灾,官员们挥霍公款以讲排场,以搞活经济为理由,把国家财产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买奢侈品、建别墅、比阔气等,这种奢靡腐化风气已经弥漫社会诸多领域。当前官场公款奢侈浪费风已经演变成一种社会灾气,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由此引发不少官员走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犯罪道路。

(二)利用职权,“招财进宝”

经济领域是违法乱纪的人投机钻营的“好”场所。行政主体为了一己私利,借法律不全,政策不完善之机,收受财物,与商人相互勾结,借自己手中的权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慷国家之慨、解集体之囊,搞权钱交易、权物交易,为他人谋取利益;有的行政主体还在验收、检查之机利用职权进行明卡暗要;更有甚者还上下串通弄权读职、走私贩私、敲诈勒索,企图侵吞国家社会的公共财产。

(三)贪图享乐 ,丧失人格

官场上的贪图享乐是一种由思想上的腐化蜕变,逐渐成瘾,接着导致工作生活上堕落的行为,逐步走上犯罪的道路。当前,部分领导干部经不住诱惑误入歧途,从此一发不可收拾,经常泡在赌桌上、色情场所、花天酒地、乐而忘返、肆意挥霍,美其名曰陪客户、搞经济、搞投资,实际上是用公款假借职务之便,滥用其行政职权满足自己日益暴涨的私欲,从而背离了党的宗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党性,蜕变为党内的蛀虫,最后堕落为腐败犯罪分子。

三、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

(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权力是人民授予的,行政主体所获得的行政立法和执法权力都是来源于人民群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违背职责与超越职权范围滥用权力就是违法犯罪。行政职权存在的意义就是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行政主体应当合理地使用行政权力,使权力能够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这才是行政权力的意义所在,行政主体应崇尚办事公正无私、服务于民的美德,其本身是不应当存在行政利益的。

从目前情况看,部分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民主意识薄弱,忘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对公民权利是很不尊重的,更有甚者,竟为芝麻绿豆大的事情,百般刁难、欺凌无权无势的老百姓,为了谋取自身的利益滥用行政权力,将行政权力当作自己谋取不法利益的手段,通过行使自己的行政职权来获取私利,而老百姓也因为无权无势且不懂法,对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只能认命,得不到公正处理,这样就会破坏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这是违法的行为,社会群体会对政府部门丧失信心,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大幅下降,法律权威将受到极大的挑战,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还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人民群众造成严重损失。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群体的有序和和谐,需要严厉打击和防范行政利益,而行政法的出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行政利益的出现,使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主体的执法范围,同时也明白自身的权利范围以及义务行使范围,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利益,保护我国行政法治的公平公正性以及执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造成官员贪污腐败

腐败是国家公职人员违背法律、道德等规范谋取私利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iv]]权力滋生腐败,被一些不法分子用来实现其向金钱、色情的转换,实现自己的贪欲,权利是腐败的温床,为腐败提供了可能。行政职权的滥用导致腐败现象的不断发生,使得人民群众对国家,对政府失去信心,激起不少的社会矛盾。所以行政职权滥用带来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不容低估,不可忽视。

腐败的本质是由权力主体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驱动的。[[v]]有权力的地方就是滋生贪污腐败的温床,行政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度很高的权力,容易被一些意志不坚定的行政主体钻了空子,自由裁量权中的自由度越高,腐败的机会就越多。如果一些行政官员滥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无论大事小时,全由官员个人说了算,其中必然会产生腐败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现在社会上的腐败现象越来越多,官商勾结、挪用公款、权色、权钱交易等现象不断发生,都是由于我国行政主体的权力持有者没能抵挡住金钱以及美色的强大诱惑,没有经得住考验,陷入拜金和享乐的泥潭,走向犯罪,腐败现象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各个层面,极大地阻碍着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上对国家的专项资金的审批及使用,下对公务人员的编制,人员的安排,都会涉及到行政职权的使用,这一权力的出现给了某些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可趁之机,而且一个人他拥有的权力越大,可操作的空间也就越大,面临的诱惑越多,导致职权滥用、特别对待等现象发生,一不小心就会陷入犯罪的泥潭里。

为解决行政职权滥用的问题,我国行政法将滥用职权纳入可撤销的行政行为的原因之一,刑法设立滥用职权罪作为刑法规范,相互配合,可以增强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增强其对“为人民服务”思想的认知,树立尊重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观念,使之以人为本,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改善干群关系,至于行政主体工作人员中极个别的害群之马、贪污腐败的官员则可绳之以法,予以刑事制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有损党和政府形象

行政职权的滥用无疑会损害党和政府的权威,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国家政府的声誉。[[vi]]不仅如此,政府滥用行政职权还会进一步导致行政效率降低,成为导致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相对人发生冲突的隐患,减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丧失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限制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作用,阻碍党和政府前进的步伐。国家行政主体应该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及捍卫者,应该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职权的过程中,滥用职权,不仅损害了该行政机关的形象,更严重的是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我们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着我们所在的集体,行政主体也不例外,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是广大人民群众赋予的,他们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权力,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他们行使权力的结果要对党和人民负责。因此他们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把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做好人民的公仆,做到不肆意专横,不滥用行政权力以公谋私,克服消极腐败的思想。任何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任何走上不归路、滥用行政职权贪污腐败的官员,都将失信于广大的人民群众,给党和国家的形象抹黑,给社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四、行政职权滥用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比较模糊

一方面,我国权力机关监督同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事宜而言,其通常是依托于立法的方式来开展监督工作,而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没有行之有效的对于行政执法监督的专门法律,虽说我国现行法律有很多关于行政职权滥用的规定,但都其范围非常宽泛,比如其对于滥用行政职权的范围比较模糊,具体滥用职权的界限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对于相应的处罚未做出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罚方式、处罚力度都没有具体指出,这说明我国对于行政职权滥用相关的法律机制还存在一定的漏洞,也因此滥用行政职权的现象不可避免的普遍存在。另一方面,为了灵活性,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的规定是比较笼统的,大部分自由裁量空间都比较大,不是很具体,容易导致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因此从方便执法和限制权力滥用的角度讲,并且为保护法律法规的灵活性,立法部门应当加强立法解释,尽可能从立法解释方面缩小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范围。

(二)行政制度不够完善

只有构建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救济制度,先进行内部管理,而后我们才能真正地落实行政监督事宜,完善行政监督制度体系。只有制度足够完善,我们才能依据完善的制度有序地开展相关工作,才能减少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由于我国各项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没有完善的监督体系的情况下,行政监督在实践进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首先,我国现有的监督主体主要政府法制监督、审计、监察等,当然也不仅这些,还包括公众媒体的监督,虽然监督主体并不少,但是这些监督主体太过于分散,他们彼此之间并没有形成良好的合作,虽然他们每个个体监督力量都非常大,但是各个部分的监督力量不够集中,导致监督效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而且还会造成国家行政资源的浪费。其次,就目前现状来看,表面上我国的行政监督对一直行政职权的滥用发挥着巨大作用,但事实并非如此,我国政府作为行政主体,肩负着重要的监督使命,但是我国的政府监督却十分薄弱,没有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再次,现在很多行政级别的监管机关都得不到有力的资金支持,预算不够,资金不到位,导致其材料和技术条件都达不到行政监督所需要达到的客观标准,无法最大限度的对滥用职权现象进行监督,给监督部门行使监督职能造成很大的阻力,不仅没有节约人力财力资源,而且还会进一步导致社会成本的提高。最后,行政职权被滥用很大一部分原因还是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道德素质水平不高,监督工作无法收到既定的效果,其自身的权威性被践踏,为此我们可以建立道德机制,其道德主要包括正确的价值观,正直、诚实、公平等,以提高行政主体的道德标准,提高监督效率。

(三)司法审查过度灵活

司法方面也同样面临着很多问题。尽管《行政诉讼法》中有部分条款对于“滥用职权”的现象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都没有很详细的阐述,过于抽象与笼统,而且到目前为止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也没有推出有关“滥用职权”问题的解释性文件,所以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就很有必要对其进行细化处理。一方面,当法官出现使用其职权对部分法律适用及其解释时时,会对其职权的真正含义的理解有所偏差,更有甚者为了自身的利益为自己杜撰出一些行政条文进行审判,法外造法,这些行政权力的滥用行为时不时会在个别法院审判中发生,损害了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的客观性,因此,我们应当制定司法审查的具体标准。其次,就国内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有着一支十分庞大的法官队伍,如果授予法官过大的权力,在自由裁量领域完全放任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容易造成法官滥用职权法外造法的局面,法律的统一性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也会丧失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权威地位。但是若收回法官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权,法官不在有权对法律条文的适用进行解释则会使得法律的适用过于僵硬化,不够灵活,而判例制度则能够在法官遇到疑难案件时,能够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审判参考案例进行审理案件,这样既能在保障法律的统一性的同时,还能保障其灵活性,防止法官滥用其职权越权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防止行政职权滥用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立法制度建设

1、加强立法解释

为了灵活性,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的规定是比较笼统的,不是很具体,如果不进行详细说明,我们很难相信它是可行的。因此我们要完善有关行政职权的使用方面的立法,立法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法律以缩小法律法规授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对行政职权的行使进行制度化的规范,使得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职权,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同时,应当将法律解释列入其计划范围内,不应忽视对所制定的法律的解释,在所制定的法律生效后,应尽快落实法律解释的制定以及颁布。[[vii]]对于细节方面,立法者要逐渐完善,加强立法解释,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大法不能随意修改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以制定法律解释对法律法规中比较模糊的部分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各项权利,让公民有法可依,防止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随意扩大或缩小对法律的适用范围。

2、引入比例原则

依照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规定,行政主体在行使其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必须遵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各项可能影响其所作出的行为的所有因素,综合衡量行政行为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益,以确保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目的与其手段相适应。《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根据当时的情况,来作出行政行为,而且对于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也要对其分清主次和占比情况,通过一个综合评定来具体确定如何作出该行政行为。

(二)改善行政制度建设

1、改革监督体系

为改善监督主体过于分散监督的问题,在充分发挥政府法制监督、审计、监察三个监督主体的作用的同时,还应当注重三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团结协作,要尝试为各监督方创建交流和协作的平台,对现行的监督机制进行大刀阔斧的创新和改革,构建政府、审计、监察三种监督主体三合一的监督体系,并且将媒体和公众引入体系中来,在监督体系中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将原本分散的监督集中起来,发挥更大的效用,从根本上解决监督职责分散所导致的问题,改善监督体制不够科学的问题,进一步提高监督的效能。

2、加强政府监督

我国监督主体部分权力范围十分有限,而且手段不能产生应有的威慑力,无法独立地行使权力,行政监督无法真正发挥自身的作用,作为我国的行政主体,我国政府肩负着重要的监督使命,因此我们应该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各级政府对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直属部门所作出的错误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修改调整或者撤销处理。政府的监督任务主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监督,以及政府对同级部门进行监督,监督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监督形式是对行政行为作出前以及作出后进行监督,即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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